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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印遗嘱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?

作者:夏广域律师 浏览:1988

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发展,遗嘱的呈现方式也不再拘泥于手写,近些年,打印遗嘱也逐渐变得流行,那么打印遗嘱是否也具备法律效力呢?

【案情】黄某男和方某女为夫妻关系,育有黄某甲、黄某乙等三名子女。在2003年8月,黄某男与方某女共同订立了一份遗嘱,约定在两位遗嘱人均去世后,涉案房产归黄某甲夫妇所有;该遗嘱在两位遗嘱人中任何一人去世后均生效,但只能生效属于去世者的遗产部分。该遗嘱系打印件,在两位律师的见证下作出,遗嘱人和见证人均在该遗嘱上签名、确认时间。黄某男于2003年9月去世。方某女于2016年3月10日又订立一份公证遗嘱,该遗嘱的内容与2003年订立的那份相同,均写明其去世后所留房产份额归黄某甲夫妇所有,但是后来却又于2016年3月25日以公证声明的方式撤销了该遗嘱。黄某甲与黄某乙因涉案房产的权属发生争议,黄某甲夫妇诉至法院,要求将涉案房产方某女生前所属份额确认归黄某甲夫妇所有。

打印遗嘱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?


【争议焦点】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打印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。

【分析】根据《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》第十五条规定,民法典施行前,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,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,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,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。在本案当中,打印遗嘱订立于2003年,且遗产尚未被处理,故应适用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。

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,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
因此,打印遗嘱要想具有法律效力,必须具备两个要件,第一,打印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在本案中,打印遗嘱订立时,有两位律师在场见证,该要件符合;第二,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该要件同样符合。

因此,在本案中打印遗嘱具有法律效力。

【分歧】有观点认为,在本案中,方某女于2016年订立的遗嘱与2003年订立的遗嘱所要达到的实际效果相同,但是方某女却于事后撤销了2016年订立的遗嘱,这代表着方某女的内心意思是让剩下的房屋份额依法定方式继承,不再是独留给黄某甲一家。因此,法院应判决2003年遗嘱部分内容因违反方某女内心真实意思而失效。

笔者认为,该观点有一定可取之处,但是在2003年订立的遗嘱并未被撤销的情况下,我们无法肯定方某女已经不愿将房屋份额全部留给黄某甲一家,因此,应当认定方某贞的撤回行为不影响2003年订立的遗嘱效力。

【结论】打印遗嘱同样具有法律效力,但是必须具备两个要件:第一,打印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;第二,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,注明年、月、日。

在此,英淇律师向有打算通过遗嘱方式分配自己遗产的同志们提个醒,由于遗产事关重大,所以我国对遗嘱的效力作了很严格的规定,尤其是对于非自己手写的遗嘱,比如由他人代写的遗嘱、打印遗嘱等等,如果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某一类型遗嘱有效的必备要件的话,法院很可能会判决该遗嘱无效,导致所留遗产 后的分割不能按照自己希望的进行。